事发四川省绵阳市,时年36岁男子刘某,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,在既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,也
事发四川省绵阳市,时年36岁男子刘某,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,在既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,也没有指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,委托52岁男子周某,为他寻找实施工程人员承包工程,后来周某便介绍了33岁男子小河(化名)等6人,在没有依规定,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,组建施工队参与工程项目施工。施工期间,一工人在独自焊接水泵机架时,焊接火花引燃冷凝机房墙壁上的易燃隔音海绵,导致火灾,最后导致4人死亡,一人重伤。事后,工程相关责任人被抓获归案。2022年2月9日,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,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,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。
男子刘某,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,汉族,中专文化,深圳某某自然能源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,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,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。刘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被依法执行逮捕。男子周某,中专文化,男子小河,初中文化,两人均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,都是汉族,务工人员,两人都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。周某、小河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均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。
法院审理此案查明,深圳某某公司是由朱某登记成立的一人公司,刘某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。后来刘某代表深圳某某公司,与沃某玛深圳总部,签署了由深圳某某公司承包沃某玛制冷系统,冷凝高压治理与节能改造工程的合同,后来刘某委托周某为他寻找具有电工、焊工资质的实施工程人员,周某便介绍了小河与邓某等人,并组建施工队参与上述工程施工。
一年左右,周某向刘某介绍并组建的六个施工队,完成了第一期广东等地沃某玛店的节能改造工程。在工程开工期间,周某负责先行垫支实施工程人员的生活费及部分材料费等,工程结束后,周某从刘某处领到实施工程人员工资后,再支付给实施工程人员,刘某还向周某支付了报酬1万2千余元。
第二年,刘某代表乙方深圳某某公司,与甲方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店,签订整改工程合同,约定由沃某玛绵阳公司,将位于绵阳跃进路的制冷系统,冷凝高压治理与节能改造工程,交由深圳某某公司施工。后来刘某安排周某介绍的实施工程人员小河及邓某、许某、张某、杨某、运某,前往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店具体施工,并指定小河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。
邓某是焊工,负责焊接工作,许某是电工,负责现场施工所需的电源工作。杨某、运某、张某是辅工,小河是铆工,从事水管制作工作,同时还是现场负责人,主要负责部分材料的购买、实施工程人员的住宿及车费、工资支付、与甲方沟通进场问题以及工程的进度和人员安排等事宜。
刘某没有审核上述实施工程人员,有没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。此外,周某与刘某口头约定,由周某垫支现场实施工程人员生活费及部分材料费等费用,工程结束后由周某在刘某处报销相关联的费用,并代领实施工程人员工资,同时刘某按照开工天数,参照电工工资向周某支付报酬。
该工程开工前,刘某向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店,提交了该门店冷凝器高压治理与节能改造实施工程的方案及订单、实施工程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,并作为承包商负责人、公司代表在承包商安全施工许可证、沃某玛施工安全守则承诺上签字。实施工程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显示,小河与邓某为铆工,许某为电工,杨某、运某、张某为辅工,并附有该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许某的低压电工作业证。
沃某玛施工安全守则承诺上,还有小河本人以及小河代邓某、许某、杨某、运某、张某作为接受沃某玛施工安全守则培训的承包商员工的签名。案发前6天,在实施工程人员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,小河带领实施工程人员,开始在绵阳市跃进路小区售楼中心的冷凝机房施工作业。
在进场作业时,实施工程人员就发现了冷凝机房的所有墙面上,都装有易燃物品隔音海绵,小河和邓某就提出使用玻璃和木板,将电焊作业时附近的墙面挡住,避免焊接时产生的火花非间接接触墙面引起火灾。案发当日,小河带领实施工程人员邓某、许某、杨某、张某、运某,在沃某玛绵阳市跃进路小区售楼中心的冷凝机房进行实施工程作业,完成水泵机架安装、夹芯板安装和收拾工具、清理场地等工作。
当日9点10分左右,邓某在独自焊接水泵机架时,焊接火花引燃冷凝机房墙壁上的易燃隔音海绵,导致火灾,邓某、杨某撤离不及当场死亡,许某、张某、小河全身多处被烧伤,紧急送医。在治疗过程中,许某的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,表示不同意手术,最终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,张某也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事后,绵阳市涪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,分别对深圳某某公司、刘某作出处以人民币36万元、人民币1万8千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。随后刘某、周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。侦查人员前往绵阳市中心医院,对小河做出详细的调查讯问,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。另查明,周某、邓某、许某、杨某、张某、运某均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。
还查明,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分店,分别与杨某、邓某、许某、张某的亲属签订赔偿协议,约定由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分店,分别向该四名死者的家属赔偿人民币105万元、102万元、89万元及96万元。
小河以及邓某的亲属、杨某的亲属、张某的亲属分别出具谅解书,表示刘某及其家属在火灾事故后很看重,先后协助发包方支付了小河的医疗费70余万元,并且后续康复治疗也在进行中,协助发包方支付了邓某、杨某、张某的医疗费及全部赔偿款,均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,刘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此案定性错误,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一定的措施,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、情节严重、损失巨大的一般火灾事故,应当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。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店,在冷凝机房墙壁上植入了易燃物隔音棉,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,提供的场地没有消防验收。
此次施工同样不进行消防申报和备案,没有对施工队进行实施工程现场安全交接,特别是没有对事故地、墙面装修使用的是易燃海绵提前告知施工方,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,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刘某没有直接参与和实施违规生产、作业行为,不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,没有直接指挥生产,没有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,此次事故并不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造成。
火灾认定书中,分析的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,是属于违反行政管理,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,并且绵阳市涪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,已经做出安监罚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深圳某某公司和刘某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。
此次事故造成的结果应当认定为两人死亡、三人重伤,许某、张某的死亡与医疗技术限制和自身体质等多方面因素相关,许某更是因为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,并不是火灾直接致死。刘某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并且一向遵纪守法,无犯罪前科或劣迹。
周某的辩护律师认为,周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周某仅仅是介绍施工队伍给深圳某某公司,他初步介绍实施工程人员,并不代表后续深圳某某公司和沃某玛公司,就无需审核实施工程人员资质。周某不是单位及施工队伍的直接负责人,也不属于深圳某某公司的单位职工。
没有参与事故项目或实施具体施工作业,不存在在生产、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,不是此案合格的犯罪主体。周某介绍实施工程人员和垫支工资的事实,并不能证明周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,起诉书指控的事故原因与政府调查报告,都证明周某与事故发生之间,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
起诉书遗漏了此案的重大责任主体,此次事故更深层次的责任,在于发包方没提供安全的施工场所,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,加上各方面的原因,因此导致火灾的发生,这是发包方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,现在因为事故的发生来追究实施工程人员责任,有违刑法罪刑法定原则。
小河的辩护律师认为,小河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小河不是事故项目现场负责人,仅仅是带领其他实施工程人员来绵阳施工,负责相关人员吃、住等后勤保障,与发包方进行工作衔接,采购零配辅件,没有接到任何安排和指示,要求小河作为现场负责人,负责施工现场的技术和安全。
小河是铆工,没有实施此案电焊工作。事故发生时,小河在作业的房间外面,第一时间参与救火,导致身体严重烧伤,小河行为应得到肯定,而不应进行否定性评价。此案的责任主体是建设方,施工合同显示,建设方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店,负有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,施工方有接受管理和监督的义务。
建设方在实施工程人员进场时,就已审核了实施工程人员的资质,明知这些实施工程人员除一人以外,其他人员都没有资质,但并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,拒绝或阻止这些人员进场施工。此外,建设方明知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,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。小河在此次事故中积极救火,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办案单位调查,如实交代,并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记录,家庭困难,请求法院综合考虑。
运某说道,沃某玛超市冷凝器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队,都是周某召集的,大多数实施工程人员都是周某的亲戚。他不是深圳某某公司的员工,没有跟深圳某某公司、周某、小河签署任何用工合同。他与周某是亲戚,是周某介绍他去施工队做工。小河就是施工队的负责人,都是小河带实施工程人员到各个地方沃某玛超市去做工。
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店,冷凝器节能改造工程现场施工的负责人是小河,施工队到绵阳施工前,小河就说过实施工程人员的管理、分工、与沃某玛的沟通、现场的安全都是由小河负责,小河既要监督施工,还要安排怎么施工,同时还负责制作水管的工作。邓某是焊工,负责电焊作业的工作,其他人都是辅工。
小河作为施工队队长的主要职责,包括了负责确定去哪里做工程,负责角铁、夹芯板、水管等工具材料的购买,负责每个项目的材料、车票、住宿、工资等工作、生活费用,负责跟沃某玛的工作人员沟通关于进场的问题,负责工程的进度和人员的安排。冷凝器改造工程的施工流程,是使用机架将冷凝器外部封住,在机架内制作水槽、水帘、水管、夹芯板,给缘由的冷凝器降温,这个工程都是冷凝器外部作业。
施工队刚来施工的时候,就发现了三楼冷凝机房的所有墙面上,都装有隔音海绵,隔音海绵是易燃物品,小河和邓某就提出使用玻璃和木板,将电焊作业时附近的墙面挡住,避免焊接时产生的火花非间接接触墙面引起火灾,但小河是否将存在的隐患和相关措施,提交给沃某玛公司他不清楚。
案发当日早上8点左右,小河带领实施工程人员他、邓某、杨某,还有张某和许某,到销售部三楼沃某玛冷凝机房开工,进入机房后,他就在机房靠门位置打扫卫生,小河和杨某在机房外检查是不是漏水,张某和许某在机房内制作夹芯板,邓某独自在进机房正对的角落处制作水泵的机架,没有人辅助邓某。
大概9点左右,听见邓某说起火了,其他工人试图使用灭火器灭火,但灭不了,杨某和邓某没有逃出来,许某从三楼跳下受伤,张某被火烧伤。沃某玛施工安全守则他没见过,也不知道,沃某玛施工安全守则承诺上的签字,也并不是他本人所签。深圳某某公司、周某、小河,没有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过任何安全培训,小河也没有将沃某玛施工安全守则上的内容,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。
也没有将该守则张贴在施工现场,周某、小河都只是口头上让他们施工时注意安全。实施工程人员的工资,都是先由各个工程队的负责人,将工资清单提交给周某,他所在的施工队的实施工程人员工资,是由小河将工资表提交给周某,周某把工资表提交给谁他不清楚。他的工资周某、小河、还有深圳某某公司的张经理都有发过。
小河被捕后供述,案发一年前,周某安排他做沃某玛冷凝器节能改造工程,他主要在工地上做铆工,同时周某指定他为现场负责人。工程结束后,他将工资表提交给周某,周某在深圳某某公司代领工资后,直接微信转账给实施工程人员。
后来,周某又让他做沃某玛超市冷凝器节能改造工程,并找来杨某、许某、张某、邓某、运某与他一起去做这个工程,并指定他为工程队的负责人。实施工程人员全部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周某负责支出,施工人员只挣工资,需要差旅食宿费用,他就直接跟姓张的女经理联系,张经理直接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他,他再统一来安排工程队的食宿及车票等事务。
在做工程期间,周某安排他到了具体的工地后,涉及的相关工程事务和沃都玛方面的对接事务,他都和刘某联系。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店发生火灾时,沃某玛工程部的工作人员没有在场,他正在机房门口整改水管。包括他在内的施工队共六人,他是施工队的负责人,整个施工全套工艺流程都是他在负责,还负责跟沃某玛方面做沟通。
他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是铆工,主要做水管,邓某是焊工,从事焊接工作,许某是电工,从事现场施工所需的电源工作,杨某、运某、张某是辅工。冷凝器距离机房墙面隔音海绵有50-60公分,邓某焊接作业时,都是现场进行电焊作业,邓某提出使用浇水后的实木板,挡住海绵装置,还有就是拆去电焊作业时墙面周围的海绵,他没有反对。
所以在施工时间,都是采用这种方法,来避免火花与墙面上的海绵接触,邓某在电焊作业时,另外一、两个辅工就拿木板阻隔电焊时产生的火花。邓某说自己有电焊作业的专业证书,但没有带,他没有看见过,沃某玛让他提交相关的专业资质,他只提交了电工许某的电工证。
深圳某某公司与实施工程人员没有签署合同,工资都是口头约定。沃某玛的施工安全守则,是刘某交给他的,他没有详细阅读过。深圳某某公司和他,都没有按照沃某玛施工安全守则上的内容,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,他为了图方便,就在不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签字。
他向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店工程部,提交的沃某玛施工安全守则上,邓某、许某、杨某、运某、张某的签字,全部是由他在征得上述人员同意的情况下,帮他们代签的。沃某玛绵阳跃进路店冷凝器节能改造项目,是刘某直接打电话让他到绵阳来施工的,周某没有参与该项目。
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刘某、小河作为对施工、作业负有组织、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,在施工、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没有履行安全管理相关职责,因而发生四死一伤、直接经济损失744万余元的重大责任事故,负事故主要责任,二人的行为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
刘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他的主要犯罪事实,是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刘某及其家属在火灾事故发生后,协助发包方支付伤亡人员医疗费用及赔偿款,并取得杨某的家属、张某的家属以及小河的谅解,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。周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
小河到案后如实供述他的主要犯罪事实,是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,并且鉴于小河只是作为铆工加入施工队,对现场安全负责的能力有限,又仅按照铆工的工资领取工资,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。
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。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周某无罪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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